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学会有关文件,按照“依法依章规范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以促进学会健康有序发展。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领域或某学科专业业务活动的非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党建工作,注重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服务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服务高等学校的办学治校,服务高等教育学术研究的理论探索。 第二章 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发挥专业性学术团体作用,开展本领域或专业需要的学术会议、专题研究和决策咨询等活动; 2.开展本领域或专业改革发展实践的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专项培训等活动; 3.组织本领域或专业标准研究与应用,进行监测评价,推进自律机制建设,参与本领域或专业的治理; 4.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与本业务领域相关的评比、达标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权利 1.开展学会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2.参加学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活动; 3.获得学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4.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2.接受学会管理,维护学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3.执行学会决议并完成交办的任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4.积极稳妥发展会员,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八条 分支机构执行《章程》,不再制定分支机构的章程。分支机构形成的内部管理制度,称为“工作规则”,须报学会秘书处核准备案。 分支机构对“工作规则”进行修改、调整时,事前应书面征求学会秘书处意见。经本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规则”,应及时报学会秘书处核准备案。未经核准的“工作规则”,不得作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依据,不得擅自发布。 第九条 分支机构必须规范使用名称,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不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