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教秘书学会章程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7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