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教秘书学会章程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