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教秘书学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与计划;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批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代行其职责,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的召开,亦可结合采用通讯方式征求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其决议须经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涉及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必须提交下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追认。

[1] [2]  下一页